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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办法


尽快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办法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郭凤武

  

  

  尽快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办法

  

  2021年7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开启了种业振兴的新进程,种子法在此背景下完成修改。增设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规定走向同步,将在更高基点上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原创保护和鼓励育种创新。

  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办法,或者通过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有关事项。为此,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根据品种类别,确立识别检测的技术标准。

  一般而言,人工或者自然诱变、转基因、基因编辑、系统选育或者多代回交都可能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根据不同植物品种,确立识别检测的技术标准,是不可或缺的技术保障。就检测技术标准而言,我国在2020年10月推出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8551-2020)。建议农业农村部确定和完善检测技术规范,使之推广应用。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复审制度。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适用于育种人申请品种权保护、品种审定或者品种登记,利害关系人就他人品种申请认定,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认定。

  鉴于实质性派生品种认定本身的技术复杂性,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权归属于行业行政管理机构,认定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不服,可以提起复审。参照专利制度,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复审决定行使司法审查权。

  实质性派生品种认定,还应当设定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经过这一前置程序,法院仅就民事责任部分进行裁判,而不再另行审理认定纠纷项下的品种是否属于实质性派生品种。

  个案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和复审,吸收外部专家专业意见。

  建议行业行政管理机构建立专家数据库,涵盖品种技术专家、品种权法律专家等人士。需要个案认定或者复审的,临时组成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认定和复审决定,应当体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和程序,予以专项规定。通过专家委员会的参与,保障认定、复审决定的客观性、公正性、程序透明性和正当性。

  详细界定原始品种权所有人的权利。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原始品种权所有人自2022年3月1日起即可对未经许可而商业使用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主张权利。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办法或者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必要就原始品种权所有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详细地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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