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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事实孤儿”生活将有保障


  本报讯(记者 李琭璐)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填补了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的空白,是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一次重要政策创新,是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各类特殊困难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7月10日,民政部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意见》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根据《意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据目前不完全统计,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约有50万左右。

  《意见》重点解决了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困难,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的生活补贴,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的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办法确定发放的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康复困难,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的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目前的救助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从医疗康复的角度来看比较有限,对一些重病、重残的孩子,还需要家庭、政府、社会、商业保险等各方面综合发力。

  三是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的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的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

  四是督促落实监护责任。要求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

  《意见》同时明确了“事实孤儿”的认定流程,包括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等环节。比如,由儿童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在回答《意见》将从哪些方面给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更多的关爱服务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称,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同时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心理上面的抚慰、精神方面的关爱等专业服务,努力培养孩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此外,充分发挥乡镇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的作用,加强对特殊家庭的寻访,为家庭和孩子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等平台作用,为这些孩子和家庭提供政策指导、资源链接、康复和特教服务,以及对有需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临时的监护照料等支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将联合司法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据介绍,《意见》特别强调加大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力度,要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寻亲、返家,要教育指导督促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同时要将流浪儿童纳入到跟踪关爱对象中,不能“一送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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