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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源头治理 依法从严监管


  修订草案中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同时,要求其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鼓励标准化生产。

  3.坚持从严处罚

  参照《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条款,提高罚款金额,增加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强化与刑事司法衔接,提高违法成本。

  修订草案按照“最严厉的处罚”要求,整体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同时考虑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差异性,对规模以上主体和个体农户的处罚力度进行了一定的区分,设置不同的处罚幅度。另外,也充分考虑与近年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处罚额度保持一致。对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行政拘留、移送公安等处罚措施。

  4.新增责任制度和约谈制度

  细化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上级人民政府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经营中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或未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加强源头治理和风险防范

  1.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

  修订草案将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将产地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协同监测结果,作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的重要依据。

  2.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

  建立农业投入品追溯制度,鼓励研发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科学指导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技术。

  3.鼓励农业标准化生产

  修订草案将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实施主体扩大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更好鼓励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完善全程监管法律制度

  1.修订与部门职责分工相关的条款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要求,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无缝衔接、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

  2.修订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的条款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改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农业农村部决定改革现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因此,修订草案删除原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关表述。

  3.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2016年,原农业部在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6省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但是从试点经验看,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全面推进合格证制度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法律地位。

  4.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目前农产品追溯管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追溯试点相对分散,追溯内容和要求各式各样,追溯信息不能共享各部门很难做到质量追溯无缝衔接。因此有必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同时,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并不是对所有农产品都实行追溯管理,而大多选取风险隐患高的产品开展追溯。因此,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对高风险农产品实施强制性追溯。

  5.修改完善投诉举报和信用管理等制度,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

  为赋予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权利,体现社会共治的理念,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并将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关检举、揭发和控告等用词统一改为投诉举报。

  同时,增加了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

  1.修订与新《食品安全法》不衔接、不一致的内容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上述四项内容仍然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与改革后的部门职能不相匹配,也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修订草案中对标准制定、投入品管理、信息发布、市场销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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