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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源头治理 依法从严监管


  6月17日,农业农村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共八章五十六条。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增加至八章八十四条,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其中,修订四十五条,新增三十条,保留原法九条。

  据修订草案说明,相较于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将监管对象扩大到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明确其主体责任;将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等上升到法律层面;新增责任制度和约谈制度;修改完善投诉举报和信用管理等制度。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尚未全部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法律处罚力度偏弱、违法成本低,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存在衔接上的问题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近年来,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分别在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中多次建议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监督意见。近日刚刚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新的政府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需要,拟定了修订草案。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规划。2019年2月,农业农村部正式向中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6个部委征求意见,并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思路上,坚持四点:第一,坚持两法衔接,各有侧重,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经营使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均做出了规定。第二,坚持“产”“管”并举,相辅相成,推进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第三,坚持源头治理,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基础性制度。第四,坚持严格监管,落实责任,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细化并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据悉,对修订草案,公众可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jgjyjc@agri.gov.cn;或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

  链接

  

  征求意见稿中主要修订内容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1.监管对象实现全覆盖

  将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原来只管企业和合作社,扩大到覆盖所有生产经营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违法责任中并无对个体农户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实践中,对于一些个体违法行为,大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执行。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将个体农户、家庭农场等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修订草案在第三条对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2.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制度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对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被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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