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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供给仍然不足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供给仍然不足    农村新报讯 1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作了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总体上发展滞后,农村金融供给仍然不足。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介绍,从“十一五”开始,我国就开展了以县为平台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的试点工作,但他认为,在县级层面的整合因为受到上级垂直部门的制约,专款专用,各个垂直部门又按自己的指标分头来考核,导致实践中的整合很难操作。
    “2007年以来,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增加很多,但到现在都还是没有探出新的路子来,农村新金融发挥的作用很小。”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孙炳耀说。

    支农资金总量偏少

    支农资金总量偏少,是一个摆在面前的问题。从来源上,支农资金来自财政投入和农村金融机构。报告指出,近年来,各级财政支农投入数量虽然不断增加,但与农业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支农投入机制有待完善。
    数据显示,农业农村支出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处于优先领域,保持持续增长。2015年,全国预算安排农林水支出16953亿元,比上年增长11.4%。
    “国家的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平均每亩地国家投入已将近一千元,而每亩地产出粮食作物价值也就一两千元,经济作物可能稍微多一些。”孙炳耀说。
    报告指出,现有支农投入存在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效率不高等问题,涉农补贴项目“点多、面广、量小”问题突出。
    国家审计署2014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曾指出,“农林水事务”类专项中的66个专项,在中央本级由9个主管部门的50个司局、114个处室参与分配管理,下达到地方后仅省一级就涉及近20个主管部门,省以下也需层层审批。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区开始探索涉农资金整合。但“即使整合,哪个部门都愿意以我为主去整合别人,而不愿意被别人整合。”张晓山说。

    商业银行模式水土不服

    除了财政投入,报告还提出,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市场主体偏少,竞争不充分,部分偏远落后地区存在行政村金融服务空白,部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较低,资金外流严重,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特别是从事规模化经营的主体贷款比较困难。
    “核心问题是农村的金融信贷主体不适合农村的水土,因为商业银行模式很难适应基层农村这种小规模经营。”孙炳耀说。
    “水土不服”的首要表现就是农村金融缺少抵押物。农业部有关抽样调查显示,在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构成中,保证担保是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方式,约占40%,其次是无须担保的信用贷款,约占30%,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所占比重较低。
    “农村的抵押物很少,而且万一出现贷款风险,很难处置。农村土地即使能够确权,也不是说流通就流通的。农村的住房法律上就不能流通。”孙炳耀说。
    11月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发现,“三权”抵押在云南省成效显著。到2015年3月末,云南省以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三权三证”为主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余额达到232亿元。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连续五年居全国第一,贷款余额163.11亿元。
    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健全适应 “三农”特色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各类农村金融业态,加快构建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用合作机制来做农村信贷,要比商业信贷好得多,”孙炳耀说,“因为在社区性合作金融中,农村参与管理,相互做信用评估很容易,而且合作金融是和生产、供销合作结合在一起的,容易控制风险”。(王峰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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