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记者胡胜芳)今年底,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2017年,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到今年底,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三是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据省卫生计生委新农合办主任李涛介绍,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已于2013年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保费从新农合基金提取,参合农民不需再交费用,在当年参合的家庭中出生的新生儿,也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8000元,对年度内,参合农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至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至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年度内大病保险报销最高可达30万元。《意见》下发后,我省拟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大病医保相关政策,相关数据正在测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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