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近20年来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这次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顺应了现代农业发展形势,体现了中央近年来对农技推广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了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践,把之前农业系统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回应了广大农民和70万农技人员的长期关切。通过修改,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确立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对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岗位比例、上岗条件、考评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确定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了农技推广投入保障,建立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规定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测算方式与承担责任,要求改善基层农技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与农技推广有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针对性、约束性、可操作性显著增强,为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对加快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各级农业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农业部门要紧紧抓住农业技术推广法修订的重大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法律的贯彻实施,深入推进农技推广事业发展。
一、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首先要加强学习与宣传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紧紧依靠农业科技进步。农业技术推广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关键环节。农业技术推广法是农业科技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今年中央1号文件突出强调农业科技创新,全国人大适时修订出台农业技术推广法,切实体现了中央对农技推广工作的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好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立足现代农业发展形势,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教学单位和广大农业科技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的新规定、新要求,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切实提高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加快推进农技推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法律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个机构、每个人员。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多种形式加强社会宣传,宣传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要求,宣传农技推广工作成效,宣传长期扎根农村、推广农技、服务农民的农技人员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技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重点要制订好地方性法规
与原法相比,修订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调整范围更宽,规定更细,要求更严,措施更实,但它毕竟是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作明确具体规定。同时,我国农业发展呈现明显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不同,生产主体、生态类型各异,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不一,对农业科技成果种类、推广服务方式需求也不尽相同。这次法律修改体现了包容性、前瞻性的要求,在乡镇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农技人员资格条件、村级农技服务站点建设、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作用、农技推广保障措施等多方面,为各地区、下一步的实践探索留出了空间。各地农业部门要立足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抓紧研究相应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在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基本框架下,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将有关工作措施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强化农技推广的法制保障。
三、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关键要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重要依托。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力度大,步伐快,成效明显。但是,与中央决策部署的新要求、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需求,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新规定相比,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巩固成果,完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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