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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农技推广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讯(记者 彭瑶) 8月27日,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将“增加农民收入”纳入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二审稿内容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直接面向农民,应当把农民增收作为推广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目的之一,以体现对惠农富农的技术支持,为此,将“增加农民收入”写入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中。

  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保护,为此,二审稿在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规定中增加“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鉴于草案对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的规定比较笼统,二审稿明确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草案规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80%,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紧张,又直接面对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其内部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为此,二审稿将其修改为:“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

  为强化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要求,二审稿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同时,二审稿完善了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工作考核评定制度,规定:“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分别听取所服务的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或者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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