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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地耕种不属于土地流转


  因家中人多地少,便向邻居借地耕种,双方约定随要随还,不料后来竟耍赖不还。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吕立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侵占的位于沭阳县陇集镇孟玉村路南组电站南面一斗渠东土地4.97亩返还给原告吕立高经营。

  吕立高和吕立安同为沭阳县陇集镇孟玉村路南组村民。1997年调整土地时,吕立高家获得位于孟玉村路南组电站南面一斗渠东4.9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持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0年,吕立安找吕立高协商,说是自己家里土地少,不够种,要求借吕立高家的土地种植。吕立高当时考虑自己家中因妻子有病,孩子在外上学,人少地多,无力耕种承包地,便同意了吕立安的请求,并口头约定随要随还。自2006年开始,吕立高不断要求吕立安返还承包地,吕立安却拒不履行。吕立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吕立安返还4.97亩承包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交由被告种植是为了缓解人少地多的矛盾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且原、被告双方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手续,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未流转于被告,故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于法有据。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金宝 范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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