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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交回承包地后还能要回来吗


    刘某夫妇系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某村人。2001年6月,因考虑到经营耕种土地需要负担农业税、统筹提留等费用,种地收益较低,夫妻二人欲外出打工,刘某遂将自家承包的5.5亩承包地交回给该村村民小组。该村村民小组随后将这5.5亩耕地划分给刘长某、刘永某耕种。2011年底,刘某夫妇打工回家,看到目前耕种土地不仅不用交纳各种税费,国家每年还发放粮食直补款,便要求刘长某、刘永某返还其承包地。刘长某、刘明某认为当年刘某夫妇是自愿交回承包地,并且他们耕种已有10年,因而拒绝返还。此事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刘某遂起诉至汤阴县法院,要求刘长某、刘永某返还其承包地。

    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在农村较为普遍,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必须慎重处理好,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就本案而言,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在于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后,能否再要回来,是否仍然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发包方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本案中,虽然刘某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自家承包地,但他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所以刘某夫妇仍然享有对该5.5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承包形式,它不同于一般的承包关系,农民一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是具有身份性质的物权,它不仅仅在于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实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即这种物权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通过一般性自愿的方式随意放弃,而必须由承包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可见我国《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的规定比较严格。

    石永伟 庞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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