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实行土地下户,农民从集体承包到了土地,很多人便认为承包地是自家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理。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私下转让土地引发纠纷的案件。
广南县那洒镇岜皓村半坡小组的村民熊某由于手里缺钱,于是在未经家庭其他成员和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自家位于半坡小组龙树丫口约3亩的承包地转让给邻村的李某,转让费为4200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转让款600元,余款定于2014年12月1日前付清。熊某签订协议之后,遭到家人反对,便找李某协商取消协议,被李某拒绝,熊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二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熊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没有经发包方同意,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遂判决熊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熊某退还李某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600元。 李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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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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