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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庆典秩序被炸伤 获赔19万元


    浙江省天台县某村委会举行庆典活动,从烟花店购买了一批烟花,结果烟花燃放时突然发生炸筒,炸伤了村委会派到现场维持秩序的村民杨某。经过天台县消保委调解,烟花店和村委会共赔付杨某19万元。近日,杨某终于拿到了这笔赔偿款。

    去年11月10日,杨某受村委会指派,在村前广场维持“天台县南黄古道庆典”活动的秩序,职责是阻止村民靠近烟花燃放区。当天傍晚,一只规格为100发的烟花在燃放时突然发生炸筒,炸伤了杨某的左眼。杨某随即被送往浙医二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计82738.15元,并被鉴定为7级伤残。

    这只炸筒的烟花是村委会到当地一家副食品店购买的,而副食品店又是从天台某日杂店拿的货。杨某认为,烟花质量出现问题,该日杂店应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一切损失。

    但是,日杂店则认为,该店提供给村委会的烟花都是经检验合格的,烟花伤人事故的发生,应该是村委会安排的人员未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所致,杨某应向村委会提出赔偿要求。村委会则认为他们只是购买、使用烟花的消费者,不应为事故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杨某向天台县消保委投诉。消保委认为,本案中,烟花炸筒是造成杨某左眼致残的直接原因。而烟花在正常燃放时发生炸筒,表明该烟花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天台某日杂店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作为“南黄古道庆典”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对其指派的维持秩序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如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等,而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员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多次调解,天台某日杂店一次性赔偿给杨某人身损害损失135000元,村委会一次性赔偿给杨某人身损害损失55000元,共计19万元。

    陈锦 汤礼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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