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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有益的合作社制度创新


    徐旭初

    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要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合作社与企业的合作一般都采用“农民+合作社+公司”的形式,但这种一体化形式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的利益连结机制。而“李杰联益农业合作科技有限公司”则可能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路径,这种实践驱动的诱致型制度创新或许更有生命力。首先,这种合作社与公司制度的紧密结合,不同于以往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也不同于传统的“公司+农户”,这是一项有益的合作社制度创新。第二,合作公司是合作社与公司多要素合作的结合体,有机整合了双方人力、资金、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势,与合作社相比更具有市场竞争力,与公司相比更加贴近农民,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第三,崇明工商部门勇于创新,为当地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空间。

    当然,每一项制度创新都伴随着风险而存在,因此在“农业合作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合作有限公司”是遵循合作社法还是公司法进行运作,或是建立一套新的运行体系来特殊对待?公司法人地位如何确定?这些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第二,“合作有限公司”中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多要素合作趋势下值得研究的新问题,也是目前合作社问题的难点所在,事关这项制度创新的成败,不可不察;第三,新公司能否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第四,合作社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以更好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新公司的成立如何解决传统合作社的这些发展难题,都是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

    中国农村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新制度被构造以及旧制度被替代的过程。当前,一些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亦需要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向技术密集型、集约型转变,以建立一种各经济主体合作共赢的新型方式。对新时代的农民而言,参与市场竞争、掌握经济规律已经是刻不容缓的素质要求,而永不停止的创新精神和开放健康的制度环境,则是新时期田野的真正希望所在。

    (作者系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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