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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在娘家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某村村民王某、林某二人是夫妻,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王甲、次女王乙、三女王丙、四子王丁。在一轮、二轮土地承包中,以王某为户主承包了12.6亩土地,人均2.1亩。1992年至1995年,王乙、王丙相继出嫁,但在婆家均未分得承包土地。2006年,王甲、王丁分家,且王某、林某年老,经村委会协商,承包土地由王甲、王丁平分耕种。2008年王某去世。因家庭矛盾纠纷,2012年3月,王乙、王丙以王甲、王丁侵犯其二人土地承包权益为由,向汤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甲、王丁返还其二人每人2.1亩承包地。

    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在于出嫁女在娘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王某在一、二轮土地承包中以户主名义承包的土地,是王某、林某、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共六人以家庭方式取得的法定用益物权,每人均是承包共有人,依法享有自己一份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其承包经营权。王乙、王丙在承包期内虽然外嫁,但在外嫁地并未获得承包土地,依法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其仍可获得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

    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将王某为户主的承包土地平均分给王甲、王丁的这一做法,显然侵害了王乙、王丙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王乙、王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王丁返还其二人每人2.1亩承包地的经营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石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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