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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彭瑶

    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目前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即:农业保险缺乏稳定持续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规范;农村基层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存在法律障碍;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等。为了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由于目前的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征求意见稿将其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

    征求意见稿针对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特殊性,作了以下规定:农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农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农业生产组织、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程序和理赔环节进行了规范,强化了公开相关信息的要求;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而增加、减少保险费,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明确农业保险可以采用抽样方式定损等。

    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仅依靠保险公司现有的机构体系,难以为地域分散、数量众多的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许多农业保险业务都需要在农村基层机构的协助下完成。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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