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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草案拟明确公益诉讼主体


    本报讯(记者 彭瑶) 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赞成草案修改内容,同时,也对公益诉讼、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先行调解及诉讼代理人范围等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委委员普遍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认为像最近“问题胶囊”这样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追偿非常有效。但有的委员认为应将“公民”也纳入公益诉讼主体,尊重公民个人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注,以更好地体现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小额诉讼也是常委们关注的焦点。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常委委员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及时迅速化解矛盾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但也有意见认为该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的原则有冲突,需要在总则中对两审终审原则做出除外规定。

    草案规定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有常委委员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强调通过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是正确的,但要注意把法院调解与民间调解相区分,不能未经审理就直接进行调解。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是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实践中,有些非专业人员据此以诉讼代理人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为此,草案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常委委员普遍认为这样的修改既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又能够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非常有针对性。也有委员建议将“当事人的近亲属”改为“当事人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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