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三农新闻

自家土地挖大沟侵犯邻居通行权


    张是全 彭瑶

    在农村地区,因田界、屋基、路道纠纷而挖沟断路、搭棚建屋、阻碍通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农民认为地是自家的,让不让别人通行是自己的权利,岂不知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2012年2月2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某镇三坝村村民王某作出立即恢复相邻道路通行的“先予执行”裁定,王某连夜将邻居门前的“断路沟”填平夯实。

    【案情】

    三坝村老李家东面是村民的承包地,西面是一片桑树林,多年来,老李一家人出门都是经过门前的一块空闲地到达村内的主干道。然而1月下旬,村民王某以村委会将这块空闲地租赁给他为由,强行在邻居老李家门前挖了一条大沟,并扬言谁敢填沟就打谁。身单力薄的老李不敢与膀大腰圆的王某争论,于是便找村干部说理,村干部让王某给老李家门前留下3米宽的道路,但王某不同意,认为既然这块空地已经租赁给了自己,自己就可以随意使用。老李无奈,一家人只能临时从西面的树林出入,但车辆根本无法通行,严重影响了老李一家正常的生产生活。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老李一纸诉状,把王某告到东坝法院。法院在接到老李诉状的第二天,就对此案做出了立即恢复道路通行的“先予执行”的裁定。

    【说法】

    此案涉及到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相邻权问题。相邻权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案当事人王某虽然享有老李家门前空闲地的使用权,但由于该空闲地是老李家通行多年的必经之路,王某在老李的家门前挖大沟侵犯了老李一家的通行权,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生活,法院作出恢复道路通行的“先予执行”裁定,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延伸阅读: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终局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排水 竹木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