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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流转中的“非粮化”问题研究


    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解决农民就业农民将土地流转之后,不仅获得了稳定的租金收入,而且也节余了劳动力,拉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促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如山东宁阳县伏山镇通过流转土地2000多亩,建成了5处新型农场,不仅转移了本村200多人的劳动力,还解决了当地2800多农民的就业问题。

    防止耕地流转中过度“非粮化”的对策建议

    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有利于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不能为了流转而流转,或者牺牲农民的利益去为其他产业或者阶层服务。所以土地流转应把握这样一个度:要农民从农村出来,不是被逼出来的,而是主动追求更好的生活而自愿走出来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使用是有范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三个不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个规定是: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对于“非粮化”经营,笔者认为总体思路是:一方面既不能过度干预,因为这是该阶段耕地流转的一种市场行为选择,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要密切关注其发展趋势,防止过度非粮化。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优化粮食生产布局,稳定种粮面积比例具体而言,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面积的比例,东北粮食主产省区不应低于70%~80%;冀鲁豫不应低于60%~65%;长江中下游粮食主产省区不应低于50%~60%;西南地区总体上应保持在60%以上,陕甘宁应保持在65%以上,东南沿海省区应保持在50%以上,新疆应保持在1/3以上。

    二是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补贴城市低收入者建议提高粮食保护价并采取多种手段防止其下滑,控制粮价波动的风险。另外,粮食作为一种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的提高必会加重城市低收入消费者的生活负担,对这一群体的生活补贴也是政府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三是稳定和完善种粮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及规范性建议在提高现有的普惠式的种粮补贴水平之外,为了鼓励规模化种粮,应该加强补贴的针对性,加大对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笔者建议按其种粮的规模化程度进行分级别的奖励和补贴,同时要做好种粮大户补贴的审核工作。

    四是细化耕地利用类型,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途做明确的划分当前不少农业项目的规模经营主体强调“自己并没有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但实际上其“农业味”已经变淡。我国目前对农业生态旅游,农家乐等项目究竟怎样才算偏离农业用途并没有规定,很多地方只要有林果种植和花卉种植就算农业用地。类似这种项目不仅占用了大量粮田,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土地的粮食生产能力。

    五是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高单位面积粮食产量首先,需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其次,需要加大耕地质量建设的投资力度。各地应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和新增耕地开垦费中安排不少于10%的资金,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专项基金,用于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并对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和绿肥种植等实行直接补贴。再次,建立耕地质量建设标准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全省耕地质量建设的五大标准体系,即耕地地力分等定级标准体系、耕地质量建设标准体系、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体系、耕地质量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体系、测土配方施肥标准体系。

    六是为规模化种粮者提供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的支持规模化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及流转之后的规模经营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国家可以根据其计划的经营方式的不同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不同级别的信贷支持,为规模化种粮者提供相对更加优惠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为了应对规模种粮者面临的自然风险,国家应该充分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其护航。

    (作者单位:中国农科院资源区划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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