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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


    1.缓冲带和栖息地

    根据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2005,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2.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3.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

    (摘自“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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