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是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响应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给更多的残疾人提供自食其力的机会,我公司已决定近期招聘一批残疾人就业。据说,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能在所得税上给予优惠,不知应如何获取? 杭琪
杭琪读者: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的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优惠。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等之规定,首先要明确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员范围。包括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其次,要明确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第三,要明确用人单位享受优惠的计算。用人单位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100%据实计算扣除;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100%加计扣除。如一家公司共有残疾职工30人,2010年累计支付残疾职工工资90万元,那么,该公司可在进行2010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前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额90万元;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可以税前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算加计扣除90万元。
第四,用人单位应报送的备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减免税报告、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等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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