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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曹力群

    目前的农村金融形势正在发生着变化。从供给方面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已基本结束,农业银行上市改造已经完成,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日益普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努力日见成效。从需求方面看,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不再只是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更多的是畜牧业,或者是非农的生产性资金;而且需要的不是几千元钱的小额贷款,而是几万元、甚至是十几万元的资金。因此,必须基于这些变化之上。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应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流转,造成农民住房长期难以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

    进一步推进农业担保体系建设担保体系建设滞后成为制约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由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多种模式相结合的信用担保体系比较适合我国农村的实际。由政府出资或多方筹资组建符合“三农”发展需要的农业贷款担保中心,鼓励组建民间出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出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

    进一步建立差别化的货币信贷政策可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流动性强弱、银行规模大小、银行所处的地域等实行差别准备金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存款准备金利率,以使落后地区涉农金融机构有较强的经营能力。降低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利率,适度安排免息专项借款;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可考虑对涉农贷款规模实行单列。

    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经营,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减按3%征收,所得税中西部地区全免,东部地区减半。遵循普惠制原则,可以考虑对凡是农业贷款规模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同时,要建立涉农贷款利差补偿制度,降低农业贷款成本。

    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资产的安全。抓紧建立覆盖所有县域的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加快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建立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传播现代金融知识,提高农村客户的风险意识和使用现代金融工具的能力。

    进一步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有效弥补了正规金融支农不足问题,但也蕴含着较大风险。要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农村民间借贷,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做好风险提示、预警,健全监测管理,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要合理引导正规金融部门资金注入民间信贷市场。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抵押、质押方式将贷款提供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优质民营企业,然后再由它们利用自己在民间市场的信息优势放贷给相关的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服务组织等团体,可以较好地防范道德风险。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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