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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各类牧区不同的资源环境条件,科学确定各自的生态保护模式和产业发展重点。针对全国牧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重点加强对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工作的指导。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为重点,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健全草原畜牧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和生态补偿机制,深化牧区农村综合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牧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牧区与农区发展,加强与其他地区的良性互动,努力扩大对外开放,为牧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坚持中央支持,地方负责。根据牧区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特殊困难,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实施特殊的强牧惠牧政策。促进牧区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调动广大牧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六)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初步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持续恶化势头得到遏制;草原畜牧业良种覆盖率、牲畜出栏率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特色优势产业初具规模,牧区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基本实现游牧民定居,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人畜共患病得到基本控制;贫困人口数量显著减少,牧民收入增幅不低于本省(区)农民收入增幅,牧区与农区发展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全面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步入良性循环轨道;草原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取得重大进展,牧区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本省(区)平均水平;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牧民收入与全国农民收入的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做好基本草原划定和草原功能区划工作。把保护基本草原和保护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快制定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依法推进基本草原划定,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到2015年基本草原划定面积达到本地草原面积的80%。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草原功能区划工作。青藏高原中西部(含三江源、青海湖流域)、新疆帕米尔高原和准噶尔盆地、河西走廊、内蒙古西部等地区,坚持生态保护为主,以禁牧为主要措施,促进草原休养生息;青藏高原东部、内蒙古中部、新疆天山南北坡、黄土高原等地区,坚持生态优先、保护和利用并重,严格以水定草、以草定畜,适度发展草原畜牧业;内蒙古东部、东北三省西部、河北坝上、新疆伊犁和阿勒泰山地等地区,坚持保护、建设和利用并重,加大建设力度,全面推行休牧和划区轮牧,实现草畜平衡。

    (八)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与自然修复相结合,全面加强草原生态建设。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完善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加快重度退化草原的补播改良,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加强内蒙古中东部、河北坝上等京津风沙源区的草地治理,加大投入力度。启动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对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进行重点保护。继续加强三江源、青海湖流域、甘南黄河水源补给区等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加快编制实施科尔沁退化草地治理、甘孜高寒草地生态修复、伊犁河谷草地保护等重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规划,恢复和提高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能力。

    (九)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坚持保护草原生态和促进牧民增收相结合,实施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保障牧民减畜不减收,充分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从2011年起,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根据草原载畜能力,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合理的载畜量,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补助奖励政策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省”机制,由各省(区)组织实施,补助奖励资金要与草原生态改善目标挂钩,地方可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探索具体发放方式。建立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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