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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


  17.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从2011年起,国家将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目标是“两保一促进”,即“保护草原生态,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政策主要内容是:(一)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二)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三)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和每户牧民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四)绩效考核奖励。补奖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财政部和农业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监督,并按照各地草原生态保护效果、地方财政投入、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进行绩效考评。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以上四项共136亿元。

  18.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政策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机电泵站装机容量1千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不包括万亩以上灌区的渠系工程。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给予适当补助。2009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00亿元,补助850个县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521个县,占61.3%。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决定,今年增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补助、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以工代赈投资等中央专项资金规模30亿元以上,主要用于引导粮食主产区农民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9.实施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03年以来,中央大力支持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和支持领域不断拓展,2010年,中央投资52亿元补助建设农村沼气,新增沼气用户320万户,其中大中型沼气工程1000处以上。继续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后续服务管理提升行动,着力提高沼气使用率和“三沼”利用率,促进农村沼气发展上规模、上水平。2011年,国家将继续支持发展农村沼气,力争年末农村沼气户数达到4325万户,比上年增加325万户。

  农村沼气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因地制宜、农户自愿、保证质量、强化服务”的原则稳步实施户用沼气项目。户用沼气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为户用沼气池,同步实施改圈、改厕、改厨。目前每个户用沼气中央投资补助标准西部、中部和东部分别为1500元、1200元和1000元;对农户相对集中的村庄,以农村居民为用气对象,按照“统一建池、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原则,支持建设以畜禽粪便或秸秆为原料的小型沼气,沼渣沼液用于还田,按照供气户数,小型沼气中央补助标准为户用沼气补助标准的150%;在具有稳定原料来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行政村等,支持建设以畜禽粪便或秸秆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沼气可用于向周围居民供气或发电,中央投资优先支持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项目。对西、中、东部地区大中型沼气,中央分别补助项目总投资的45%、35%和25%,总量分别不超过250万元、200万元和150万元,地方分别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10%和20%的标准予以配套投入。沼气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乡村服务网点,主要建设内容是“六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对西、中、东部地区乡村服务网点,中央按照每个4.5万元、3.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予以补助,地方按照不低于0.5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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