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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应落到实处


    作为粮食生产的基本要素——耕地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首要问题。1994年,国家出台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完善和修订。然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在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扩容和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显得有些滞后。笔者认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要实现四个到位。

    保护责任要到位。《条例》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但是,在实质性的基本农田保护当中,由于对发展的认识和观念的差异影响,使一些基本农田的性质被改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并没有到位。

    政策宣传要到位。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这些政策,应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让农民群众知晓的同时,让基层干部和地方主政者明了,让与基本农田保护相关的非责任部门明白。

    保护措施要到位。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还明确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对于保护措施的落实与推进,只有真正地把基本农田看成是子孙之业,才有可能着力保护。

    监督机制要到位。条例规定: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因此,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必须建立科学适用的机制,如行政问责,常规性的人大执法检查等,实现对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 谭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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