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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千万吨炼油项目分税之困


——一份人大代表建议折射出的财税体制问题 钦州千万吨炼油项目分税之困

  □□ 本报记者 孙乃会

  中央财政在税收中分成比例太大。这是各地地方政府多年来一直不满意的一件事。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委书记潘雪红提交的一个建议,典型地反映了这个问题。

  去年提建议答复“不满意”

  2007年1月12日,中石油广西石化分公司千万吨炼油项目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建厂。这是国家炼油工业“十一五”规划中的重点项目,是中石油在南方地区建设的第一个大型炼油项目。

  该项目厂区占地3200亩,卫生防护区1.2平方公里,总投资151亿元,是广西目前单项投资最大的项目。当地政府认为,这个项目投产之后将给当地财政带来大收益。

  然而,2008年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将改变某些税收办法,使钦州市政府的美好愿望化为泡影。

  为了让地方财政能从中石油的项目中留下一点税收,在去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潘雪红提交了一份关于中央财税与地方财税可持续发展的建议。该建议希望中央财税给地方财税多留一些钱,以便支持地方发展。

  去年10月,潘雪红收到了财政部对该建议的办理答复,但是,潘雪红对财政部的办理答复不满意。

  今年两会,财政部派人于3月9日约见了潘雪红,征求她的意见。潘雪红坚持自己的意见,并告诉对方,自己今年又提交了一份建议,所涉问题与去年一样,只是这份建议更具体,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法规有矛盾执行哪一条

  潘雪红今年提交的这个建议是《关于将随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留作地方收入的建议》。这份建议指出了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与其他相关《条例》、《决定》之间相互矛盾的地方。

  潘雪红说,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把随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打包带走了,没给地方分成。

  潘雪红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均有专项用途,一直都是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政府安排使用。如果按“财预〔2008〕479号”的规定,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上划给了中央,不仅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而且改变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原定的专门用途。

  投入大回报少看得到摸不着

  潘雪红承认,国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是,把随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上划中央,这样做不合理,加大了石油加工企业且财政困难地区平衡预算的难度。

  据潘雪红说,中石油在钦州的千万吨炼油项目于2010年9月8日正式投产。今年,该企业年原油加工能力可达800万吨,成品销售为750万吨/年,销售收入预计可实现360亿元(以今年的价格估算)。假定目前财政税收政策不变,石化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相对稳定,可实现税费收入64.9亿元(消费税60亿元、购进环节印花税0.1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8亿元)。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只有0.1亿元。

  为了这0.1亿元,钦州当地付出了多少呢?

  据潘雪红介绍,钦州市为确保中石油千万吨炼油项目建成投产,在土地征拆(该项目厂区占地面积3200亩、2000万立方米原油储备库占地5500亩)、路网、供电、供水、码头、航道、1.2平方公里卫生防护区搬迁等配套设施项目方面的投入超过60亿元。仅完成卫生防护区的搬迁安置及永久性住宅小区的建设就将投入资金21亿元。为了这个项目,钦州市是举债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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