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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 本报记者 刘艳涛

    我国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起代表们的广泛热议。记者就我国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建设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成杰。他认为,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形成了以农业法为中心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

    尹成杰介绍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近些年出台的一系列涉农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尹成杰指出,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农业农村立法工作。近些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目前,粮食生产实现“七连增”,农民收入连续7年保持较快增长,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同时,我国农业农村立法工作也加速发展,把一些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的政策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各类涉农法律有26部,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中心的较为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近70件农业行政法规,5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00多件行政法规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大量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我国农业农村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为实现依法治农和依法兴农创造了有利条件。

    尹成杰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完善,这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特别是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必须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不断完善。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又提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我们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不断完善涉农法律法规。要通过立法程序,把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重大决策、政策措施,特别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上升成为法律,使有关农业农村的立法进程同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确保党在农村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尹成杰说,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还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农业执法要适应农村实际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要改革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事后监督制度,确保农业农村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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