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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让“三农”挺起脊梁


法治让“三农”挺起脊梁

  □□ 本报记者 刘艳涛

  2011年伊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形成。近些年出台的一系列涉农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法制是“三农”事业的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三农”立法取得重大成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说,全国人大对农业立法非常重视,“三农”立法的脉络清晰可见。

  改革开放初期,对农业和农村的管理还是以政策为主。自1993年农业法出台以后,农村法制建设从以前主要依靠行政管理进入了既依靠政策调整、又依靠法律调整的新阶段,农业立法工作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陆续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多部法律构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1999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被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将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的政策写入基本法律。2005年12月农业税条例被废止,结束了农民2600多年交“皇粮国税”的历史。

  2.4亿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产物。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保护。农民工欠薪问题直接推动了欠薪入罪的刑法修改。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去年重新修订,必将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促进农村改革发展。

  在农业经济领域,“十一五”期间,仅农业部就推动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4部法律、草原防火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还出台了47件农业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经验的基础上,对动物防疫法加以修改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指引和保障。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各类涉农法律有26部,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中心的较为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和农村法律体系。

  城乡统筹对“三农”立法提出新要求

  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所说,完善法律体系是一个永无止境的任务,因为社会生活没有止境。在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针对“三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法律议案或建议。

  针对我国农业生物灾害多发、重发,植物保护立法滞后,造成植物疫病防控工作无法可依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张钟宁建议尽快制订《植物保护法》。针对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福利待遇以及职称晋升等方面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保科主任王瑛建议修改《执业医师法》,以解决乡村医师队伍建设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谢勇认为,过去涉农立法主要是农业经济立法,但关于农村和农民、涉及区域和群体的相关立法还要加强,这属于社会立法领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也认为,在我国7大法律部门中,社会法是一个短板。其中社会保障立法是最滞后的一块。目前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其他的制度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他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条例很有必要。

  在立法中体现城乡一体化的思想也是代表委员们探讨的问题。“湖南是个农业大省,在地方立法中,我们也在考虑城乡统筹的问题。”谢勇说,我国现有失业登记制度只限于城市人口。在湖南地方立法里,就考虑到农民工失业的问题。我们有一种求职登记。失业农民工都可以来登记,即使不能与就业福利挂钩,也能提供就业辅导,能够掌握劳动力市场就业信息。

  法律实施要符合农村实际

  常言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治行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特别强调:“广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保证法律实施最重要的一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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