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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的法律之憾


    河南禹州市农民时某购买两辆大货车拉沙石子,为了不缴高速过路费,时某将车改成假军车营运,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事发后,平顶山市中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这显然是一个严厉的案例,正如报道所言,“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有先例”。

    这一“未有先例”,既体现在对“偷逃过路费”金额的认定上——“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以此计算,时某日均逃费约10次、15000多元;更体现在对罪名的认定上——“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

    尽管,该认定确实不无法律依据,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这一认定很难让人完全信服。

    一方面,“偷逃过路费”虽确有欺骗情节,但将之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并不公允——时某当真占有了“368万元”,高速公司当真损失了360多万元吗?据时某交代,他几个月内大概挣了20多万元。这意味着,如果时某严格去缴纳每天1.5万多元的过路费,他将每天亏损1万多元——这种情况下,时某可能会连续8个多月、甘愿亏损地去为高速公司贡献368万元过路费吗?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即使“偷逃过路费”确实构成犯罪,按诈骗罪“判无期”,是否罚当其罪?依据《刑法》,“逃税罪”的最高刑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正经的“税”相比,“费”的正规性、严肃性、不容侵犯性无疑要低得多,现在,“逃税”尚且最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费”何以就能“无期”?

    更不用说,在时下各种收费中,高速公路通行费本身又是一项合理性不足的收费——原本应作为免费公共品的高速公路,不仅收费里程世界第一(90%以上均为收费公路),而且收费标准也畸高不下。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不禁让人想起“许霆案”中的那个“无期”——恶意取款成了“盗窃金融机构”,“偷逃过路费”成了“诈骗”,二者的定罪逻辑何其相似?如果这样的定罪逻辑成立,那其他应判“无期”的犯罪分子又该有多少?比如,有钱人骗取保障性住房、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低价获取高档住房,是否也该“无期”呢?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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