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监管体系的重心应该下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工作。监管体系的现实情况是,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技术力量较弱,各项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另外,由于我国地理范围广,区域性差异大,因此建议充实基层行政管理和执法力量,主要是市、县一级的管理力量。建设以县为单位养殖环境和养殖产品监测网,开展定期、常态的检测,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养殖水域,出台养殖地方标准,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养殖生产。 宋怿黄磊穆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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