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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治理“四荒”应防治水土流失


    本报讯(记者申保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0日下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之后,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修订草案有关承包“四荒”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应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衔接,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承包农村土地也要承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并应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明确相应的责任。同时,对承包治理“四荒”的,国家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对此,二次审议稿作出上述规定。

    修订草案一审稿还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治理或者无力治理以及治理后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治理责任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些地方提出,此规定对地方多年的实际做法作了改变,不够妥当。二次审议稿将此修改为“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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