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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1年上半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021年开展农资打假工作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依规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筛选,现公布如下:

    一、文安县某农资经营部(张某某)经营劣质种子案。2020年12月28日,某种植户反映文安县某农资经营部(张某某)购买的玉米种子“**919”纯度不够。经抽样检测和调查,该玉米种子低于标签标注的纯度。当事人共购入玉米种子200袋,销售196袋,封样送检3袋,1袋退回厂家,购入价格28元/袋,销售价格40元/袋,违法所得78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文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7840元,罚款30000元。

    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农资服务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2021年3月18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服务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68”不再分装的包装玉米杂交种子,适宜种植生态类型区不包括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的规定,属于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正在销售的34袋和召回的6袋“**68”玉米杂交种子,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0元。

    三、河北某肥料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2021年2月7日,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关于对河北省某肥料制造有限公司有关肥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函》,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装的标称某能源矿产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8)临字**号、生产日期为2019/01/12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经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相符。当事人于2019年销售同批次水溶肥共60箱*40瓶/箱*4元/瓶,违法所得9600元。邯郸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肥料部分)》,作出警告,罚款9600元。

四、顺平县王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1年4月25日,顺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某村口流动商贩正在销售农药。随即执法人员赶到某村口,发现王某某驾驶一辆皮卡汽车正在销售农药。经查,车上装有灭多威17瓶/300ml、高效氯氟氰菊酯10瓶300ml、三唑锡30袋/100克、阿维哒螨灵18瓶/200ml、苯醚甲环唑11袋/100克,涉案货值436元,尚未售出。王某某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顺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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