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五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等行业,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查处。
2020年农资打假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保障了农业生产。经筛选,现公布如下:
一、武强县某推广中心经营假种子案。2020年6月3日,武强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衡水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关于调查处理农业农村部2019年种子抽检发现问题种子的通知》和相关证据,对武强县某推广中心经营假种子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中心以每斤1.20元价格购买3000斤小麦,后打包成“河农6119”以每斤1.50元卖给了某农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种子管理部分)》之规定,武强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30000元。
二、张家口市某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2020年8月24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经营的“苦参碱”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经查,该有限公司购进700瓶,购进价格10.50元/瓶,销售600瓶,销售价格12元/瓶,剩余100瓶自己已使用完,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2020年9月25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苦参碱”,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10000元。
三、邯郸市某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0年4月18日,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仓库执法检查,查获烯禾啶、2甲4氯钠、2.4-滴异辛酯等农药产品及部分农药的销售凭证。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共计277.50元,货值金额3100元。邯郸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京津冀地区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烯禾啶乳油500ml*166瓶、烯禾啶乳油100ml*329瓶、2甲4氯钠可溶粉剂50g*438袋、2.4-滴异辛酯乳油70ml*360瓶)和违法所得277.50元,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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