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管理。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备案主体要确保农药登记试验风险可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备案主体。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试验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原系统完成备案的,不需要重新备案。对已完成试验尚未提交登记申请或正在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但未进行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的,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
本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产品,按原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16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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