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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与乡村振兴(二)


  (接上期)

  实现粮食安全的基本要素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稳定的生产关系。

  土地和土地的使用者形成稳定的生产关系,是粮食安全的最基本要素。土地确权后,农民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经营权可以转让,似乎形成了稳定的生产关系,但家庭承包面积小,必然导致成本高、新技术推广难、抗自然灾害风险差、应急响应不足等问题,不足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营权的流转虽然能适度实现规模化,但一方面不能形成稳定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同样存在家庭承包类似的问题。托管存在的缺陷甚至高于土地的流转。

  二是粮食生产必须规模化,才能建立成本优势。

  三是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小规模粮食生产不具备对农业基础设施持续投入的能力,因此抗自然灾害能力极差。

  四是能够适应科技的发展,迅速推广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实际上,当前的生产关系使得科技对农业的贡献严重偏低。

  五是保护耕地,节约用水,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是可以根据国内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形势,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七是完整的产业链体系。当前的农业产业链体系呈现碎片化特点,各产业环节的协同性差,博弈激烈,使得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农业废弃物处理等诸多方面运行不畅。

  从以上七个指标看,中国粮食生产存在的问题很多。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到期后,继续延长承包期30年。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政府通过土地承包权的形式赋予农民一定的托底收入,由此形成的农业生产关系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后期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笔者建议以央企、农垦或地方国企为依托,引入部分民间资本,入股农民的土地,并由央企等国企实行统一经营,坚持专业化、规模化的粮食生产,形成长期稳定的农业生产关系。农民可获得基本股权收益和分红,农民的基本股权收益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约低于地租,相当于提供农民最低的生活保障)。

  政府以货币化形式来取代农民土地承包权的部分托底收入(即政府承担土地的部分地租成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表面上看,增加了财政负担,实际上只是对农民收入托底的替换形式,增加的财政负担有限;从长期看,将释放出土地制度改革的巨大红利。

  近年来,随着粮食价格和国家政策的变动,土地地租上下波动,呈现出土地经营权和承包权的激烈博弈。基于各主体的利益不同,任何政策都很难在根本上平衡各方利益,客观上造成了粮食生产关系的不稳定。通过国家财政兜底农民土地股权基本收入,可以使入股企业与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很容易吸引农民以土地入股,在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同时消除了利益主体的博弈,也更符合世贸规则。

  在工业化社会指望农业成为社会稳定器的观点已经过时,实际上,农业就业人口严重老龄化,他们需要的不是就业,而是养老。土地托底收入改变为货币化托底收入,不仅不会增加失业,而且会通过养老产业增加就业。

  近年来,在气荒、新冠肺炎等一系列危机时,国企在保供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因此作为国之重器的粮食安全必须由国企来承担。国企进入粮食生产领域,有利于防止非粮化倾向,有利于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和稳定,同时使得农民的股权收入有了稳定的保障。

  中国年小麦消费约1.25亿吨;稻谷年消费约2亿吨;玉米年消费约2.9亿吨;大豆、菜籽年消费约1.1亿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在小麦、玉米、水稻可稳定实现600公斤/亩及大豆、油菜200公斤/亩产量目标的前提下,仅需种植小麦2.1亿亩、玉米5亿亩、水稻3.4亿亩,就可以满足国内小麦、玉米、水稻的自给自足;在油料作物一半依赖进口的情况下,需要大豆、菜籽种植面积2.5亿亩。以上合计为13亿亩。油菜和小麦以复种为主,按照油菜1亿亩计算,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实际需要的耕地面积仅为9.9亿亩。预留2.1亿亩用于休耕、轮作、应急,全国保留12亿亩耕地就可确保粮食安全。

  按照财政投入500元/亩计算,需要每年投入6000亿元,仅占2018年中央财政农林水支出20786亿元的30%左右,是中央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 (未完待续)

  编者按 “三农”工作需实现的主要目标包括: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农村的脱贫攻坚;农村社会的稳定。本文作者围绕这3个目标提出了新见解,本报分3期刊发,供相关方面讨论或参考。本篇是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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