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植物新品种权益保护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打击行政违法的行政保护;二是民事侵权的司法保护;三是打击种子类刑事犯罪的刑事保护。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与其他行业比,首先种业专业性较强,发现侵权案件具有滞后性,对举报、报案的依赖性较强,农户维权意识淡薄,所以线索发现难。其次,假种子鉴定难、认定难,司法鉴定机构少、收费高,难以确定损失数额和因果关系。第三取证难,现场易毁损,时效性强导致物证易灭失。”山东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王新龙警官介绍说。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农业执法存在什么挑战?湖北省农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胡涛认为,在种子侵权案件中,企业不知道如何配合执法机关,有时候可能一个无意的举动就把之前调查的证据给毁掉了,怎么配合以及在什么节点来配合至关重要;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不主动,嫌麻烦或者害怕打击报复,不配合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再就是行政、刑事部门衔接不顺畅,对于假种子的法律认定不一致,行政部门认为以此代彼就是造假,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而刑事部门认为要有实害性结果的种子才是假的,种子侵权打击力度不太大。
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王春光介绍说,在具体的法律案件中,我们在市场上发现侵权种子,虽然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由于涉种案件的专业性高,通常实践是先通过农业行政,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后再移交公安部门。但是移交到公安部门后,部分地区由于刑事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述受害情况,侵权种子没有种到地里,没有产生损失,无法确定受害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构成要件了,公安机关就没办法立案。
企业维权,打假最有效的是在制种环节。制种生产周期相对较长,不同品种的亲本从出苗到开花,从杂交操作到成熟,典型性状表现期长,可查找线索、固定证据。侵权种子一旦进入销售环节,打假难度就很大。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上下统一、专业的涉种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种业执法力量,在繁种、制种环节重拳执法,加强处罚力度,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完善种业立法 为建设种业强国保驾护航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涉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我国虽然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大国,但是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解决种业知识产权侵权顽疾,还需要在立法、执法上有所突破。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实施二十余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家族中最年轻的成员。我国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提升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先后制定颁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部门规章,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审查指南》等规章。
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崔野韩介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在进行新的修订,将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加大维权执法力度和赔偿力度。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使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目前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仅能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由于行政处罚力度较弱,难以对违法者构成震慑作用,导致近年来套牌侵权行为越发猖獗,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挫伤了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
《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罪名,而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给予其与其他智力成果同等的尊重。
与此同时,要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修订完善司法解释,降低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目前,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范畴,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公安部门不愿介入查办相关案件,法院对此类违法行为不作刑事处罚。北京科沃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经理奎海玉建议对《刑法》的非法经营罪作出司法解释,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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