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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长期赡养公婆,能否分得遗产?


儿媳长期赡养公婆,能否分得遗产?

孙金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编辑同志:

  五年前,我的丈夫死于车祸,因放心不下高龄的公公婆婆,我不仅未曾改嫁,还一直侍奉跟前,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而远在外地的小叔子只是在每年回家看望一两次。公婆在半年前相继去世,小叔子却独占了公婆的所有遗产,声称他是公婆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我连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不是,无权分割。请问:小叔子的说法对吗?

  ——孙金娟

  小叔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同样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尽管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继承顺序,表面看来,小叔子确实是你公婆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你既非公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公婆也非你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在小叔子要求继承的情况下,似乎你的确无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其实不然,因为该法条仅仅是从血缘角度做出的划分与规定,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除了血缘关系之外,便不存在可以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提并论的权利主体。

  继承法第十二条特别指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则上彼此并不享有继承权,可只要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样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具有血缘关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你在丈夫去世之后,独立承担赡养义务并与高龄的公婆共同生活,而小叔子只是在每年回家看望一两次,明显表明你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依据该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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