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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3.较大(Ⅲ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4.一般(Ⅳ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2)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分级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生疫情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县)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家禽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家禽与家禽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家禽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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