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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组织样品。发病禽可无菌采集气管、肺、脑、肠(包括内容物)、肝、脾、肾、心等组织脏器,装入无菌采样袋或其他灭菌容器,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3.样品保存、包装和运输

  样品采集后置保温箱中,加入预冷的冰袋,密封,尽量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

  样品运抵后应尽快处理。病原学样品4℃存放不得超过4天,否则应在-70℃下保存;在样品保存过程中,应避免反复冻融;尽量避免在-20℃下保存。血清学样品在一周内能检测,则保存在4℃环境中,否则应在-20℃下保存。

  (二)血清学检测

  采用HI试验,检测血清中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血凝素抗体。HI抗体水平≥24,结果判定为阳性。

  (三)病原学检测

  1.病原学快速检测。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等方法。

  2.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序列测定。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核苷酸序列进行测定,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比对。

  3.病毒分离与鉴定。采用鸡胚接种或细胞培养分离鉴定病毒。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4.致病性测定。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用0.2毫升1∶10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或8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五、结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禽群发病率、死亡率超出正常范围,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

  1.临床判断标准

  (1)脚鳞出血。

  (2)冠髯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3)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4)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标准。

  2.剖检病变标准

  (1)消化道、呼吸道黏膜广泛充血、出血。

  (2)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3)卵泡充血、出血,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4)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二)疑似病例

  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市(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三)确诊病例

  对疑似病例,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方法复核阳性,且测序证实含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子特征的病毒核酸或病毒分离鉴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可判定为确诊病例。

  

  附件2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一、疫情处置人员

  (一)进入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疫情处置人员应穿防护服和胶靴,佩戴橡胶手套、N95口罩、护目镜。

  (二)离开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应在出口处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在换衣区域进行消毒,回到驻地后要洗浴。

  

  二、饲养人员

  饲养人员一般不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特殊情况下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一)与可能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等污染物品接触前,必须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

  (二)工作完毕后,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洗浴。同时,要对可能污染的衣物须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或用消毒剂浸泡,然后再用肥皂水洗涤,于太阳下晾晒。

  

  三、健康监测

  (一)免疫功能低下、60岁以上和有慢性心脏、肺脏疾病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参与与家禽接触的疫情处置工作。

  (二)疫情处置人员和家禽饲养人员应及时报告健康异常情况。

  (三)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禽和场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监测。

  (四)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其家人应尽快接受卫生健康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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