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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严惩涉农犯罪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严惩涉农犯罪

本报记者 高雅

  起诉涉及扶贫领域黑恶势力犯罪145件;

  起诉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4258件;

  起诉涉及侵害进城务工农民犯罪24675件……

  近两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放在推动农村社会治理首位,积极参与平安乡村建设,严惩危害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侵害农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犯罪。为了进一步依法打击各类坑农害农犯罪,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买种子要当心,发现伪劣要举报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节,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对于农民来说都是大事,有人却铤而走险,从事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很多农民使用了假种子,一年到头,辛苦耕植,投入大量种植成本,却血本无归。这种黑心钱绝不能赚。假冒伪劣种子客观存在,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擦亮眼睛,增强识别能力。购买了假种子,要及时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维护合法权益。”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提醒。

  “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极大,案件办理难度也大为增加。”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该类案件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广泛调研,并研究典型案例,通过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说明,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故意的认定,可以综合经营资质、包装标识、从业经历等因素予以认定。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大棚房”莫贪心,法律绝对不允许

  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要严正宣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法律绝不允许。”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强调。

  2018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予以出租出售,违反《土地管理法》,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万春表示,一些城市居民出于享受田园生活的目的,低价购买所谓“大棚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切不可贪一时小便宜,既助长了违法行为,又使自己的资金有去无回。另外还要注意,当资金在流向设施农业时,一定要绷紧法律的红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不可在进行农业建设、非农改造时,触碰耕地保护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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