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不开证明不让走”是否合法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闵瀚霖
编辑同志:
2月中下旬,复工潮来临,我们村却要求企业开复工证明,否则“不开证明不让走”,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应对呢?——张明
“不开证明不允许出村”是一种封村行为,而这个突出问题早在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已经提到。会议上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村民自治的前提是“依法自治”。如果村规民约、村民的自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决定是无效的。
“不开证明不让走”于法无据,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可能构成犯罪。这种设置没有法律依据,其次限制了人身自由,严重可能构成非法拘禁,同时也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虽然我们知道农村目前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相去甚远,抵抗疫情的能力偏弱,在这种背景下,采用这种方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即使是非常之时也不可以做非法之事。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无法有助于全国的防治工作,更会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合理出行,也不利于保障生活物资以及重点医药物资的运输。
为了防范疫情的扩散,保护村民的生命健康,村民自治组织首先要破除“不开证明不让走”这种错误的观念,乡政府应当加强对于村民自治组织防范疫情的指导工作,纠正防疫工作中错误的行为和观念。在国家整体防疫政策方针的基础上,在依法自治的前提下,针对每一个村的实际情况设置灵活有效的防疫措施,有效安全地协助村民返城务工。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做好返城务工村民的登记工作。通知村内返城务工的村民将返城的时间、地点以及出行的方式提前告知村民自治组织,每天自行检查体温并将数据反馈到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将这些数据汇报到乡政府相关部门,协助村民安全、有序地返城务工。
不得以防范疫情的名义设置不合理的防疫规定,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不得以防范疫名义设置如“不开证明不让走”的规定,也不得违规收取隔离费、守村费。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闵瀚霖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20-02-20/343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