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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重拳”治理欠薪“顽症”


  

  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更要“真抓严管”

  制度落实,有赖于监督。《条例》围绕依法根治欠薪总体目标,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和机制,构建了涵盖源头预防、动态监管、事后惩戒全过程的欠薪治理体系。其中,加强监管、加重责任,既是欠薪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关乎治理机制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必须实施有效监管,营造‘不能欠’的制度环境。齐抓共管、合力共治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也是特色内容之一。”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文珍强调,《条例》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责权相称,健全监管手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及时共享。”刘军胜告诉记者,《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王文珍则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既需要事后处理,更需要源头预防、过程监控。《条例》内容设计充分体现了全程监管的要求。实践表明,绝大多数欠薪事件都“有迹可循”,只要提前监测到位,完全可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加重责任:形成“不敢欠不愿欠”社会氛围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和政府公信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条例》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拖欠工资个人和单位的违法成本。”刘军胜表示。

  王文珍介绍,为严惩欠薪行为,加大“不敢欠”的震慑力,《条例》在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处罚。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货币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保卡或者银行卡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款”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显勇分析认为,《条例》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对违反一般性工资支付制度,违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不履行配合查询单位金融账户义务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足资金,视情形约谈、通报和处分。此外,《条例》利用加强信用惩戒、向媒体曝光等手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依法依规联合惩戒。“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推动形成‘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的社会氛围。”王显勇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广大农民工朋友热切期盼。相信随着《条例》颁布和实施,根治农民工欠薪“顽症”的目标一定会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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