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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新规 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本报记者 王壹 整理

  长久以来,设施农业用地一直备受关注,很多原因导致了设施农业用地违规问题多。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记者经查询了解到,在此之前,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已经于2010年和2014年先后两次制定下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设施农业用地文件。

  2010年的《通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2014年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当时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了用地管理。

  记者注意到,在2014年的《通知》结尾,注明了“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因此,到了2019年底,为顺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而出台新《通知》,也就并不意外了。

  

  看点一:为何会变?

  在2010年的文件里,明确的设施农业用地定义为“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2019年12月的《通知》则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细微的变化,为何会有这样的变化?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表示,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生产前端的农资农具存放、生产过程中的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生产后端的产品晾晒烘干和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提出新的需求。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模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涉及。四川、云南等山区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这些问题反映出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完善。

  针对目前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刘明松认为,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规定需要体现差别化要求。“需要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同时,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需要出台新的用地文件继续支撑设施农业发展。”刘明松说。

  

  看点二:有哪些变?

  这次出台的《通知》,主要有五大亮点:

  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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