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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流域立法“对症”护航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首次提请审议 第一部流域立法“对症”护航母亲河 本报记者 高雅 李秀萍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近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就制定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起草过程,草案的主要内容等作说明。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草案围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这一突出问题,特别强化有关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以及特色发展的特殊性问题,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性。

  长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今天的长江“病了”。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部分水系统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态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一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急剧下降、栖息地和生物群落流失遭到破坏……为此,草案拟规定,在长江流域从事各类活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保障促进绿色发展是长江一切活动的总原则。

  长江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长期以来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管理体制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依然存在,干支流、左右岸、上中下游协同治理能力较弱,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制定长江保护法,科学合力划定各方职责边界,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高虎城表示。为落实党中央有关建立“河长制”的要求并与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相衔接,草案规定市、县级河长负责落实协调机制的有关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明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切实增强长江保护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在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草案增加了对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的规定。此外,还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设立了处罚条款。

  据了解,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长江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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