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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表决通过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本报记者 侯馨远 李秀萍

  近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以164票赞成、4票弃权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主要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问题,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促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深化医改、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保护人民健康提供法治基础。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司长赵宁介绍,“强基层”是该法重要着力点。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在规划制定和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以基层为重点;二是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下沉;三是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大力加强基层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财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这些规定将为基层边远贫困地区卫生事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此外,该法多处阐明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赵宁介绍,法律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还特别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全社会都要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在法律责任中的第105条、第106条特别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要受法律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该法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健康和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在医疗卫生与健康法治建设方面,已有10余部专门法律,如2019年通过大修的药品管理法和制定的疫苗管理法等,但一直缺少一部对基本制度出规定的基础性法律。这次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填补了此项法律空白。

  袁杰进一步介绍,该法综合性体现在,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各个方面作出主要制度安排。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分别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资金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原则方面,提出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在第六章提出健康促进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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