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崇明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崇明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崇农发〔2017〕145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的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注册并落户在崇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家庭农场、博士农场、开心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及本市户籍农民。
二、鼓励绿色食品认证
申报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补贴标准: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8-01-31/267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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