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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农资市场管理的调查


农资市场应强化“专营”

    当前国家对农资“三品”(农药、种子、肥料)管理,无论是严格的农药专营或是适度的种子专营或是宽松的肥料“专营”,其落脚点始终是“专营”,而并未放开经营。实际上,当前供销社、生资公司、农技站等部门改制后,作为有权经营农资商品的单位,由于自身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给无权经营者提供了“挂靠”、“承包”的机会。致使个别有经营权的单位以“承包”经营为名,自找经营场地、自找购销渠道、向发包方缴纳一定管理费、或以“一照多店”的方式发展所谓的“连锁经营”,从而导致当前农资市场主体混乱。
    与此同时,农资进货渠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有的是从生产厂家直送的,有些是从外县市场或是向其他经营大户进货的。由于品牌、规格、数量繁多,销售价格悬殊较大,消费者难以掌握市场行情。
    物执法部门众多,相互协调缺乏。工商、农业执法、质监等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拥有对农资市场的行政执法权。由于政出多门、执法重叠执法效果已大打折扣。各职能部门因缺乏执法信息与基础资料的沟通、交换,联合执法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有些部门由于没有常规收费(如管理费)及经营核准权,为支付执法开支,往往通过培训收费、订报、变项许可收费、抽检收费来补充经费不足,这样就加重了农资经营户的负担。

工商监管面临难题

    目前,工商部门农资市场监管难度日益增大,主要突出在:一是执法权限限制。1993年国家工商局、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于2001年12月废止后,工商部门监管农资市场只能依靠《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肥料及农药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农业局;《种子法》规定,种子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农业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这些势必削弱了工商部门在农资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执法环境限制。由于当前农资经营主体混乱,农资经营渠道出现了多、乱、杂现象,除国家允许的物资经营单位从事农资经营外,其他一些无经营资格者也从事“三农”物资经营,导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严重;加之“三农”物资在农民中少有淡季储备的习惯,而主要是在春耕秋播时节集中购买,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因利益驱动,在农村向农民制假、售假;再加上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辩假、识假能力较差,工商部门即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专项行动,因受手段和政策限制,一些制售假劣农资商品案件也难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当事人往往不了了之,造成工商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疲于应付,疏于管理。
    一些主管部门由于利益驱动,检查过频,罚款过多,负担过重,引发一些农资经营户产生抵触对立情绪;加之受“一事不再罚”影响,淡化了工商部门依法监管的权威。同时,在打假信息交流方面缺乏勾通,相关部门开展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未实现打假资源共享,因而增大了执法成本。

建立农资商品“倒查”体系

    农资市场管理面宽、点广、政策性强,在实际操作中,应在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一是要加大规范农资商品价格力度,严格执行化肥价格政府指导价管理,督促各农资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二是要加大农资经营准入管理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证照,加强对中间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三是要加大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劣充优、假冒伪劣等不法经营行为。
    实行农资市场准入机制。工商、质检、农林、农机等部门,按职能的划分,对农资商品实行检测准入制芾怼9ど滩棵哦晕蕹龀Ш细裰ぁ⑼乒阒ぁ⑷せ蚓觳獠缓细窕蚬颐髁钐蕴呐┳什芬峋龃蚧鳎霾灰苑4埽啪缓细衽┳柿魅胧谐 ?BR>    规范农资市场运作机制,努力建立一套可以“倒查”的农资商品责任保障体系:一是查验两个主体,即对经营者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进行查验,不仅在登记发照环节把关,在资格、资质、年检等发照后环节也应长期监管,防止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和租借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发生;二是要求经营者建立进销两本台账,提供进销货两种发票,以及信誉卡和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登记证、生产与卫生许可证、合格证、品种审定证、品种推广证和注册商标等相关手续,确保农资商品来路明、去向清;三是强化“两查一打”,即对市场巡查和商品质量抽查结果记录在档,对发现的问题农资依法查处;四是建立不合格农资退出制,阻住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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