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逐步改革,过去由供销社垄断经营化肥农药,由政府指定的种子公司独家经营种子的旧的经营模式被打破,除化肥批发业务依法由供销社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经营外,具备化肥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也可经营化肥零售业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凭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也可办理营业执照。这样,农资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人数也随之增多,农资市场管理更为复杂。由于地方政府向当地农技部门拨付经费极少,其经费主要用于季节性农技人员对农作物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指导,农技经营人员实属自负盈亏。原生资公司下属职工自立门户经营农资的,他们大多沿袭了原生资公司经营模式,大都以经营农资为主,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为辅。这样就导致了我市农资经营网点多但配套管理相对缺乏。
农资经营欠规范
据统计,我市现有农资经营企业(户)1741家(种子经营户441家,化肥经营户697家,农药经营户561家),其中设在农村的农资经营企业(户)1115家,占全市农资经营单位的64%,成规模的大型农资经营企业200余家,不足全市农资经营企业(户)的15%。这些农资经营单位在推动地方农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农资经营者的农业技术自身素质不高,我市农资市场发展参差不齐,农资经营者对农业的辅导、服务等方面相对缺乏。
随着农资市场的放开,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一是无证照经营。有些农资经营者既不办理《农资经营许可证》,又不办理《营业执照》。二是超范围经营。有些经营单位和个人只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却从事种子经营。还有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将零售扩大到批零兼营,或搞起总代理、总经销等。三是经营者不具备经营条件。一些经营者或者不具备种子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不具备种子保管场所,或者没有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却照样开起了“种子店”。四是转让证照。一些农资经营者在不签订任何委托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出租或转让《农资经营许可证》等。五是挂靠经营。一些没有取得《农资经营许可证》个体经营户,却挂靠在种子公司、农业推广站等名下,在无任何委托协议的情况下成立“分店”经营农资。
农资经营不能回避宣传
我市农资经营宣传手段有待规范。一是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二是包装袋上没有中文汉字说明书;三是虚假标注,一些种子、农药包装袋标志上写有如何高产、如何抗病、如何杀虫等,里边装的却是假冒伪劣产品;四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志,还有的伪造批文号和合格证。五是广告发布方式不合法,每到用种季节,总有少数不法农资经营者将私自印制的农资广告贴进乡村,或送到农户家中。
部分农资商品价格不稳定也给消费者带来认识上的模糊。近年来,农资产品随粮价上涨而加价,但部分地区农资商品涨幅却大大超出了粮价涨幅,加大了农民种田的生产成本,抵消了国家各项惠农政策,限制了农民收入的增长。虽说农噬唐氛羌鄹床辉诹魍煊颍慌懦魍煊蚰诘亩诨悠妗⒋婊醪怀觥⒋鄱痢⑹谐〕醋鞯热宋圃炫┳使┯粽诺鹊耐痘形?BR> 假冒伪劣难禁,售假手段翻新也是新时期农资经营面临的问题之一。由于农资造假售假不仅生产成本与销售成本极低,而且违法受惩处的代价也不高,国家法律法规对农资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手段、威慑力不够,假冒的利润明显高于假冒的代价,造成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屡禁不止的局面,所以目前造假售假手段更具隐蔽性与欺诈性。概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式:(1)降低有效成份,造成使用效果的下降。(2)销售过期产品。(3)虚假宣传。(4)虚假标注:在产品说明书及标签上标注一些虚假的资料、信息(如标注假的农药三证、保质期、质量认证标志及虚假承诺)。(5)计量违法、缺斤少两。(6)以功效为借口,故意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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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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