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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进入立法二梯队


  《农资导报》综合报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农作物种子质量认证管理办法》为该局将高效推进的60个第二类立法项目之一。

  据了解,种子质量认证是新修订《种子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国际种子质量管理和种子贸易的基本制度。2016年新修订《种子法》正式将种子认证纳入法律范畴,鼓励种子企业自愿参加种子认证。《种子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根据国家对认证认可的相关规定,种子质量认证将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共同管理、共同推进。目前,种子认证在我国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国家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认证相关法律,将对规范和提高我国种子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品牌效益,加快我国种子进入国际市场,实现我国从种子生产大国走向种业强国起到重要的作用。

  据悉,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去年已经起草了《农作物种子质量认证方案(试行)》。“种子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成熟的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从目前的试点示范情况看,这项制度必须要设计好、实施好,既要加强引导和扶持,又要严格监管,才能确保种子认证得到健康持续发展,为打响我国种业品牌发挥重要作用。”该中心党委副书记刘信说。

  近两年我国种子认证试点示范面积超过2万亩,为推进实施种子认证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7年,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的种子认证试点在6个省份示范8700亩,包括11家企业的16个品种。2018年,试点示范扩大了示范省份和作物范围,春季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等10省,对17家企业的23个品种,包括玉米、水稻、马铃薯和柑橘等进行了试点,面积1.1万亩;秋季安排江苏、浙江、甘肃等6省的6家企业,对冬小麦、冬油菜等作物开展试点,面积3200亩。

  有关专家表示,开展种子认证试点示范,正是引导企业更好地向认证方案规定的要求看齐,通过完善企业生产、加工、包装等全部流程的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种子质量。

  链接

  国际种子质量认证机构有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官方种子认证机构(AOSCA)、国际种子贸易联盟(FIS)等。

  美国种子管理员协会(AASCO)对种子认证的解释是:种子认证是用来保持作物品种系谱记录和保证有效供应高品种纯度的种子和繁殖材料的系统;该系统是通过田间检验和种子检验,核查种子田隔离条件、种子生产、收获、加工、检验和种子批的标识等过程质量而实现;认证种子不仅要求品种真实,而且也要求播种质量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依照产品质量认证的定义,可将种子质量认证定义为:依据种子认证方案,由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来证明某一种子批符合相应规定要求的活动。

  通俗地说,种子认证主要通过3方面的一系列活动来确认种子质量:一是通过对品种、种子田、种子来源、田间检验、清洁与不混杂管理、验证等一系列过程控制,确认种子的遗传质量(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保持至育种家原先育出的状况和水平;二是监控种子扦样、标识和封缄行为符合认证方案规定的要求;三是通过种子检验室的检测,确认种子的物理质量(净度、发芽率等)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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