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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完成立法


  本报讯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耕地占用税法》。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法》明确,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此外,对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税款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在5~50元/平方米间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档幅度税额。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规定的幅度内提出,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同时,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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