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10日,河南省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接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省级价格
调节基金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河南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暂缓征收省级价格调节基金。
按照201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河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销量分品种征收,其中,原煤征收标准为每吨20元,洗选煤征收标准为30元。 (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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